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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12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与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院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12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甘肃省《关于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5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科研经费按经费来源分为纵向经费和横向经费。纵向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如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其他各类基金、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国际合作科研项目经费等;横向经费是指各企事业单位委托学院或合作开展研究划拨到学院的科研项目经费、科技成果和专利转让费、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合作经费、与境外企业间合作经费及科技捐赠项目经费等。

第三条 以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技项目经费,不论资金来源,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院长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五条  财务处、科技服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室、各相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监督管理工作。

1.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严格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并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并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同时,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单位和学院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2.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督促本部门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管本部门科研经费的使用,监督预算执行、项目进度等,确保科研项目任务的完成,负责对本部门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3.科技服务处负责项目管理,包括科研合同的审定、科研经费采购仪器设备和科研协作费的审核与拨付及其它学院规定需要审核的特殊开支,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核定科研经费类型,组织协调各部门及相关部门保障、监督各科研项目的开展与结题(验收),做好绩效考核,配合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室做好经费的使用管理、审核、监督及其它相关工作

4.财务处应按照财务制度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协助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遵照财经法规,依据项目批复的预算和合同(任务书)合理、合法使用科研经费,审查项目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同时配合科研管理部门做好绩效考核。

5.审计处、纪检监察室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进行检查和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第三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研经费使用实施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须根据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经费预算。经费预算需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经费进行重点说明,并与外拨经费接收单位签订合同。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实行预算制管理,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合同(任务书)所列科目、开支标准和该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预算。横向科研项目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在不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约定及学院规定如实编制经费预算,经科技服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科研经费报销须按照预算进行。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可以相互调整;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横向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委托方的约定进行;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按规定属于学院预算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科技服务处审核后由财务处执行。

第四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九条  在科研经费开支中,不得列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等项费用;不得用于各种奖金福利费支出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严禁编制虚假合同和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和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发票等方式挪用、侵占、套取科研经费;严禁虚列、伪造人员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及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设立小金库。如有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院声誉,或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纵向科研经费开支按照主管部门相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有间接费用预算的,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横向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在确保完成项目合同任务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开支,各项开支不得违反国家及学院有关政策规定。

1.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内容及分配比例如下: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运输、安装、加工和维修等费用;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购置和加工费;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一切资产所有权属于学院,购置仪器设备必须按照预算执行,同时严格执行学院关于资产、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办法,履行立项、审批、招标、验收、调试以及登记等程序,不超过直接费用的5%。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试剂、药品、元器件等耗材的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定制、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占直接费用的30%-45%。对直接费用中没有设备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的研究项目,材料费可占直接费用的65%。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内外单位的检验、测试、计算、设计、化验、加工及数据采集等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的5%。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不超过直接费用的5%。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租车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在乡镇以下生活条件艰苦地区及高寒、风沙、阴湿、粉尘等环境恶劣区域从事野外科学研究、试验检测、技术考察的,可按不超过现有伙食费补贴标准2倍的野外津贴补助,占直接费用的5%-10%。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因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不超过直接费用的5%。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占直接费用的1%-5%。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项目主持人及成员不能发劳务费。劳务费开支标准要依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参照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组据实编制。不超过直接费用的5%。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科研项目、课题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占直接费用的1%-5%。

(11)其他费用:是指在科研活动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但无法在其它预算项目中列支的经费。包括设备检测费、青苗补偿费、土地租赁费、专家报告费、验收、鉴定及审计等费用。其它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支,单独核定。占直接费用的5%-10%。

2.科研协作经费(外拨经费) 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根据项目合作研究开发内容需要,要求在经费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中明确列支转拨给合作单位的款项。转拨校外单位的协作经费和代购设备费需在批复的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中明确界定,对外协作合作费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中规定的额度、拨款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进行拨付。如遇特殊情况,须由项目负责人、所在系部会同协作单位共同报科技服务处,并按科技服务处意见处理。科研协作经费需按直接费用开支范围执行。科研协作经费校内转拨仅限于纵向与纵向、横向与横向等同类科研项目的转拨。学院已提取科研管理费的科研经费原则上不允许再转拨。

3.间接费用  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院资源占用费(补偿学院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科研管理费及项目组绩效支出等。

(1)间接费用的核定及分配比例。间接费用可以预算,也可不预算,需要预算间接费用的项目,间接费用核算的基数为自然科学类项目是从直接经费中扣除设备购置费,社会科学类项目核算的基数为经费总额。间接费用所占比例为10%左右。

(2)间接经费支付的内容。间接经费支付的内容包括科研用房费、物业费、办公费、实验及办公场所日常水电气燃料费、办公电话费、邮费、网络信息通信费(指非住宅网络)、维修费、专利年费、办公软件、专业图书资料、科研助理费、聘请的科研助理津贴、课题结题财务验收审计费所需的费用等。

(3)绩效考核与奖励。科研项目绩效奖励不设比例限制,有明确绩效支出预算额度的,不得突破预算额度。绩效奖励必须在课题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发放,发放对象为直接参与本课题的人员。科研项目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成效。包括科研项目进展情况、执行过程中关键共性技术开发、技术成果产业化、自主知识产权获得、人才培养、经费预算的执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需根据项目预算情况和执行进度进行,绩效考核通过后方可发放,不得在项目执行中期前全额发放。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不得提前预借,具体支付要求是5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凭借验收证明或结题证书报销项目经费;对5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学院《大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决算与验收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结束时,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根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并由科技服务处、财务处、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及存档。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任务全部完成后或项目到期后,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到期后6个月内按立项单位要求办理结题或验收。立项单位有明确审计要求的,项目组严格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立项单位没有明确审计要求的,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财务账户资金使用情况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不再予以报账。

第十四条  项目结转结余资金。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国家级项目在2年内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省级财政项目在3年内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完成项目的,按规定由项目主管单位收回结余资金。

第十五条  对无故中止的科研项目的剩余经费,科技服务处和财务处有权终止项目经费使用,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调离学院时,应对所负责的项目和经费进行清理。对于在研项目,应将经费转给项目组中继续执行该项目的学院内在岗人员。对无法在学院内执行的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允许进行单位变更,但已到学院账户的经费一般不再转拨。科技服务处在确认完成经费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学院将进一步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按照项目主管单位相关要求实行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将可以公开的研究人员及项目合作单位、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研究成果等信息通过单位网站、简报、信息公告栏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各部门应及时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核定的预算合理使用经费。财务处应按照财务制度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审计处、纪检监察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科研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如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审计处、纪检监察室将进行调查并做相应的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积极接受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委托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批复的预算合同(任务书)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系(部)和财务处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予以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或其它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国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  科研仪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需要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使用、管理按照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八章  其它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外拨经费审核管理。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材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当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5万元以下(不含)须由主管科研的院领导审批,5万元以上的须按照学院《大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学院项目负责人应如实提供项目批复的预算、合同(任务书)和其它必要的资料。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二十二条  经费拨付管理。科研经费到学院账户后,由财务处根据科研项目合同预算下拨的经费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开展情况按期支付。

第二十三条  科研合同(任务书)管理。科研合同(任务书)是学院和项目资金提供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和确认,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四条  横向经费管理。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横向经费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时,可以设置横向经费备查簿专项登记,以避免横向经费使用时重复纳税。项目研发团队和科研人员获得的科研劳务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解指标。横向项目经委托方验收后的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所取得的横向科研经费一般需要缴纳相关税费。财务处按国家税务规定预扣,并出具预扣税单,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符合退税政策的,财务处可根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免税申请办理相关退税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9 日起执行。原《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服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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