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详细内容

政策法规

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12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及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推进我院科技工作向前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奖励范围:科研项目奖励、获奖科研成果奖励、论文奖励以及发明专利奖励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科技人员是指我院在职人员。

第四条  除相关条款中所作特殊规定外,依据本办法实行奖励的基本条件是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我院科技人员为第一署名人。

第五条  科技成果奖励资金由学院年度预算单独列支。

二、科研项目的奖励

第六条  由我院科技人员申请,且我院为第一承担单位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在项目结题后,依据结题证书或验收证书(报告)或成果评价(登记)证书,每个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0.8万元。

第七条  为鼓励争取大型横向项目,对参加校外有经费的横向结题的项目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国家级或国际合作横向项目每个项目经费(以到位实际支配资金为准,以下同)在10万元以下,按经费的8%奖励;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下同)的横向项目,按经费的9%奖励;在30万元以上的,按经费的10%奖励;在60万元以上的,按经费的11%奖励;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经费的12%奖励。

2.省部级横向项目每个项目经费(以实际到位支配资金为准,以下同)在10万元以下,按经费的6%奖励;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下同)的横向项目,按经费的7%奖励;在30万元以上的,按经费的8%奖励;在60万元以上的,按经费的9%奖励;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经费的10%奖励。

3.地厅级横向项目每个项目经费(以实际到位支配资金为准,以下同)在10万元以下,按经费的4%奖励;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下同)的横向项目,按经费的5%奖励;在30万元以上的,按经费的6%奖励;在60万元以上的,按经费的7%奖励;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经费的8%奖励。

三、获奖科研成果的奖励

第八条  对于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奖的科研成果,按以下标准对项目组给予奖励:

1.获得国家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如下奖励: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5万元。 “国家级奖”是指国家科技部或国家级奖的奖励办公室(委员会)等授予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等。

2.获得省、部级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如下奖励:一等奖4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省、部级奖”是指省科技厅、农业部或省、部级奖的奖励办公室(委员会)等授予的“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等。

3.获得厅、局级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如下奖励: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8万元;三等奖0.5万元。“厅、局级奖”是指市(州)科技局、省农牧厅、省教育厅或厅、局级奖的奖励办公室(委员会)等授予的“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全省农牧渔业丰收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教育教学成果奖”等。

四、论文的奖励

第九条  科技论文按照论文的影响因子进行奖励。在外校攻读研究生学位的我院教职工,以我院为第二署名单位(第一署名单位为在读学校)公开发表的第一署名人论文,视同我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予以奖励,但奖励金额减半。

1.《SCI》收录论文每篇奖励0.8万元,《EI》收录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2.国内论文奖励:

国家核心期刊发表的试验研究性论文按影响因子进行奖励。影响因子高于或等于0.7的论文,按论文影响因子×3000元/篇奖励;论文影响因子低于0.7的论文,按论文影响因子×1500元/篇奖励。

国家核心期刊发表的综述、生产经验性论文按影响因子进行奖励。影响因子高于或等于0.7的论文,按论文影响因子×2000元/篇奖励;论文影响因子低于0.7的论文,按论文影响因子×1000元/篇奖励。论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元/篇。

国家核心期刊认定办法参考“甘肃省关于规范职称评审对论文要求的通知 ”(甘人职〔2014〕33号);论文影响因子以当年中国知网公布的影响因子为准,评奖时当年论文影响因子未公布时,以上一年公布的为准,个别论文影响因子查不到时按0.05计算。

五、发明专利的奖励

第十条  凡我院科技人员主持完成(第一完成人)且第一单位为我院的科研成果,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证书者,发明专利每项奖励0.5万元(科研成果与专利不重复奖励),奖励后专利持有权归学院和专利发明者共同所有,专利如有出让,出让所得学院占30%,专利发明者占70%。专利申报费、年费由专利发明者自理。

六、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奖励的科技成果为国家科技部、教育部、农业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市州科技局等部门授予的科技成果奖及教育教学成果奖。

第十二条  对我院已鉴定验收的院列科研项目再申报省部级科研项目后,学校不再给予结题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述国家级、省部级奖励包含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含增刊所刊发的论文。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奖励款项由该成果项目组主持分配。

第十五条  各类科技成果的奖励按下列要求进行成果登记。未经办理此项手续的成果不予奖励。

1.申请发明专利奖励,应提交专利说明书及报告,以及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2.发表学术论文的奖励申请应提交该刊物封面、封底、目录和正文的复印件。

3.申请科研项目结题奖励时,应提交本项目结题证书或验收证书(报告)或成果评价(登记)证书。

4.其他成果应提交与该成果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

以上各类成果所提交的材料均应携带原件一份以备核查。

第十六条  在执行奖励制度时发现弄虚作假或有侵权行为者,取消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在贯彻落实学院科研奖励办法的同时,各系(部)必须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科研激励办法,采用切实可行的激励手段,建立起学院和系(部)两级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将各系(部)建立和实施科研激励机制的情况收入学院科技活动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科技服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报请学院学术委员会裁定。


【打印正文】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