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武威市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 登记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 省科技厅《甘肃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 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登记坚持客观、真实、准确、及时、自愿 的原则,依托武威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网上办理。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和科 技安全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科技成果登记类别分为基础理论类、应用技术类 和软科学类。 基础理论类: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级青年科技基金、 省级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并完成结题所产生的成果;执行省级 杰出青年基金、省级基础研究创新群体计划项目并完成结题所产 生的成果;执行由国家部委认定的各类基金委员会下达的计划项 目并完成结题所产生的成果;执行市级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技 基金等市级基础研究项目并完成结题所产生的成果。 应用技术类:执行国家部委下达的非基础研究类计划项目 并完成验收或评价所产生的成果;执行省科技厅下达的各类计划 项目、课题并完成验收或评价所产生的成果;执行省级行业行政 部门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完成验收或评价所产生的成果; 执行市科技局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课题并完成验收或评价所产 生的成果;执行市级行业行政部门或县区科技局下达的各类科技 计划项目并完成验收或评价所产生的成果。取得专利授权证书、 集成电路布线图证书、植物新品种审定(认定、登记)证书、新 药品证书、新产品备案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并完成转化或 推广使用的科技成果。 软科学类:执行省科技厅、市科技局下达的软科学计划项 目,并完成验收或评价所产生的成果。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登记办理应 当按科技成果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隶属或属地化关系,经市级行业 行政部门或县区科技局审核后,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至市科 技局进行登记。按照自愿原则,市科技局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科 技成果至省科技厅进行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 完成单位负责上报登记。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与第一完成单位不 一致的,由第一完成人负责上报登记。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成果,由市科技局予以登记:
(一)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子课题)完成科研 指标任务,由任务下达单位组织验收或评价后,取得有效的科研 成果,产生明确的转化推广效益的。
(二)省科技厅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课题(子课题)完成 科研指标任务,完成验收或评价后,产生明确的转化推广效益的。
(三)省级行业行政部门、市科技局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 项目、课题(子课题)完成科研指标任务,完成验收或评价后,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取得与项目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并实现技术转移或成果转化,产生经济 效益的;
2.取得与项目相关的植物新品种审定(认定、登记)证书, 并实现推广应用,产生经济效益的;
3.取得与项目相关的新药品证书、新产品备案,并投入生产 使用,产生经济效益的;
4.项目执行期间发表带立项编号的论文被 SCI、EI、《中国 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 引》(CSSCI)、《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及各类核心期刊 论文收录 1 篇以上,或被核心遴选期刊收录 2 篇以上的。
(四)市级行业行政部门或县区科技局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由任务下达单位组织验收或评价后,须满足第六条第三 款 1、2、3 条件之一,或在项目执行期间发表带立项编号的论文 被 SCI、EI、《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中 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收录 1 篇以上,或被《中国科 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各类核心期刊论文(含遴选)收录 2 篇以 上的。
(五)企事业单位、成果使用单位委托省科技厅认定的第 三方机构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除须满足第六条第(三)款条件 外,对本行业、本地区科技进步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 作用的。
(六)无项目依托产生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 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新药品、新产品,在取得有效知识产权证 书后,实现转化推广应用,产生经济效益的。
第七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在登记系统中上传和提交 下列资料:
(一)基础理论类:任务书(资助项目计划书)、结题报 告、结题通知表(单),课题产生的公开发表的论文、专著等。
(二)应用技术类:任务书(立项合同)、验收证书或评 价证明(绩效评价的还须提供自评价报告),有效科研成果,技 术转移或成果转化证明(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等。
(三)软科学类:任务书(立项合同)、验收证书,研究报告和课题产生的公开发表的论文、专著。
第八条 申请登记的科技成果,应当在通过验收、结题、 取得评价证明后 6 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第九条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登记部门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及时办结,并出具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具有确立成果等级的作用,不作为确 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登记的科技成果简介、转化需求、完 成人等信息进行公布,实现成果信息共享,持续促进成果转移转 化。
第十一条 对存在异议的科技成果,在异议未解决之前, 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 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以及存在将 科技成果故意拆分、化整为零,或拼凑打包等情形的,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5 年。2022 年 8 月 2 日发布的《武威市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试行)》(武科 发〔2022〕23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