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详细内容

政策法规

武威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08 浏览次数: 【字体:

武威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布局合理、目 标明确、定位清晰、运行高效的市级科技计划体系和管理方式, 提升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绩效,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参照《甘 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甘科计规〔2022〕5 号)、《甘 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科计规〔2022〕6 号) 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 求设立,由市内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组 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坚持“四个面向”,强化科技资源 宏观统筹,建立完善“发展目标牵引、重大任务带动、创新能力 支撑”的科技创新体系。推动重大研发任务更多由产业界出题, 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支撑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 发展。 

第四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按照“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项 目组织方式,加强重点领域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 

第五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坚持目标导向和需求导向,深化 科技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县(区)政府间的会商机制,共同凝 练科技需求、设计研发任务和组织项目实施。 

第六条 市科技局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市级科技计 划项目服务具体事务。 

第七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围绕科技创新规划、市委市政府 决策部署以及年度科技工作重点,组织编制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指南),明确各类计划重点支持领域,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 公开发布。

第八条 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开放创新、需求牵引、市场导向、 统筹协调、规范高效的原则;项目评审评估遵循科学、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通过武威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科管系统”)统一管理,实现项目全过程管理网络化、 信息化和规范化。涉密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威市财政资金资助(A 类)和自筹 资金(B 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技计划项目体系(类别)  

第十一条 武威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体系一般包括科技重 大专项计划、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企业技术 创新引导计划、研发能级提升专项计划、民生科技计划、科技人 才计划和科学普及计划、揭榜挂帅制项目计划、自筹经费项目计 划(B 类)等。同时,结合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和经济社 会发展需求动态调整、增设若干专项。 

(一)科技重大专项计划。围绕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 求,聚焦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开展重大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重 大科技成果转化、重大科技产品研发、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的集成度高、关联度大、带动性 强的重大科技项目,形成引领性强、覆盖面广、集成度高的创新 产品、成套设备和集成创新体系,实现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关键 零部件和重大装备的自主可控。科技重大专项计划分为:工业类、 农业类、社会发展类、国际科技合作类等四个领域进行组织。项 目经费额度一般为 50—100 万元。 

(二)重点研发计划。围绕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及 科技发展优先领域和重点方向,以促进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和新兴 产业培育发展为目标,开展社会公益性技术创新,充分发挥科研 机构、高校、医院、科技企业等单位的科研优势,加强行业、区 域的协同创新,着力突破一批前沿性、引领性技术难题,实现关 键核心技术领域、关键零部件和重大装备的自主可控,推动重点 — 5 — 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培育发展新动能,为建设现代化 经济体系提供科技创新支撑。重点研发计划分为:工业类、农业 类、社会发展类、国际科技合作类等四个领域进行组织。项目经 费额度一般为 10—20 万元。 

(三)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和重点产 业链发展需求,重点支持已取得自主知识产权、能够显著提升相 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 进入产业化开发、能够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和显著经济效益的 项目。项目经费额度一般为 20—50 万元。 

(四)企业技术创新引导计划。主要围绕行业、企业、区域 技术创新活动需求,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省市级科技创新型 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活动,以新技术、 新产品、新材料的研究开发、中试以及规模化生产为重点,鼓励 并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产学研结合项目,加快科 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项目经费额度一般为 10—20 万元。 

(五)研发能级提升专项计划。以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 发经费投入和研发能力为目标,支持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力 度,引导企业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攻关。项目经费额度一般为 5—20 万元。 

(六)民生科技计划。围绕民生科技需求,重点支持乡村振 兴、教育、生态环保、节水型社会建设、节能减排、文化旅游、 — 6 —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特色医药等民生领域开展适用 技术的研发、推广与应用。民生科技计划分为:社会发展专题、 乡村振兴专题等两个领域进行组织。项目经费额度一般为 5—15 万元。 

(七)科技人才和科学普及计划。重点支持科技人才培育、 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科学普及等, 为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提供理论基础、人才储备和发展动力。 科技人才和科学普及计划分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技基金、软科 学项目、高端专家引进计划、科技特派员专题、科学普及专题等 六个类别进行组织。项目经费额度一般为 2—5 万元。 

(八)揭榜挂帅制项目计划。围绕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 技术需求,面向市内外以科研项目“任务定榜、挂帅揭榜”“企业 出榜、全国揭榜”组织方式,开展核心关键技术攻坚行动。单个 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科技投入总额不低于 300 万元,按照不超过 科技揭榜挂帅制项目科技投入总额的 10%—20%给予资金补助, 单个项目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九)自筹经费项目(B 类)。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 技创新需求设立,充分调动科技创新资源,激发创新活力,由项 目承担单位负责安排经费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章 项目各方职责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其主 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有关项目管理制度; 

(二)编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 领域和方向; 

(三)负责项目评审立项、绩效评估、验收结题、监督管理 等工作; 

(四)确定项目具体服务工作的专业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项目科技报告管理工作,推动项目成果的转化应 用和信息共享; 

(六)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主体开展科 研诚信审查; 

(七)协调处理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项目推荐单位协同市科技局推进市级科技计划 项目申报、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市科技局及其授权或委托的项目服务专业机构组 织开展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服务工作; 

(二)负责组织、审核、推荐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范围 内的项目; 

(三)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报项目 任务书、科技报告、年度报告、验收(结题)材料,并对其真实 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四)负责督导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按时启动和实施 项目,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协调解决项 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调整、终止意 见,督导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执行、终止项目工作; 

(五)负责协调、处理、上报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做好 项目档案管理,配合推进项目中期检查、验收(结题)、绩效评 估,受市科技局委托主持项目验收(结题)。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责任主体 和实施主体,对项目申请、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验收(结题)、 条件保障等方面承担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相 关科研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管; 

(二)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 行审核,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管 理使用项目资金,如实报告经费决算; 

(三)按照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 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高质量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 

(四)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编报科技报告,按期 配合开展项目中期检查、验收(结题)、绩效评价; 

(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 调整的事项,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六)接受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 督、评估和验收(结题)等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 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发扬科学家精神,强化契约精神, 坚守科研诚信底线,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严格履行任务书 约定,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按规定合理使用项目资金,如实报告项目经费决算, 验收(结题)时提交项目经费财务报告; 

(三)及时向市科技局和推荐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 大事项和问题,主动配合项目终止、绩效评价等事项的执行; 

(四)完整、真实填报项目管理所需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 项目执行情况(含年度报告)、科技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自觉接受科技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服务专业机构是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 有关服务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市科技局的授权或委托要求,完成项目的申报受 理、评审论证、过程监督、评价评估、项目验收(结题)等有关 工作; 

(二)客观向市科技局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映项目服 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三)做好项目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四)严格遵守项目服务工作纪律,保守项目技术秘密,主 动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 评审(咨询)专家接受项目组织管理主体及项目 服务专业机构委托,对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项目指南编制、评审评估和验收(结题)等过程中, 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个人评审(咨询)意见; 

(二)严格保守项目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三)认真遵守评审(咨询)专家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自觉 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章 项目申报、推荐、受理和立项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项目申报、形式审查、评 审论证、审核立项、签订任务书等基本程序。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指南)要求通过科管系 统在线填报和提交材料,涉密项目不得通过线上申报。

第二十条 项目的申报采取公开征集或定向组织等方式。 公开征集是指依据市科技创新规划和产业技术需求,发布项 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支持方向、范围及重点,确定项目申报的  时间、渠道和方式,面向全社会征集项目。 定向组织是指依据市科技创新规划和产业技术需求,体现政 府目标导向,科技管理部门通过调研、专家研讨等方式,凝练经 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重大项目需求,并组织相关单位申报。 对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紧急重大科 技需求,可建立科技计划应急反应绿色通道机制,组织协调有关 部门进行顶层设计,直接论证立项,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由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要 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分配、知识 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二条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是在市内注册成立满一年,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院和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 其他相关机构。其中产业类项目一般应以企业为主体,构建产学 研协同创新体系; 

(二)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健全的科研管理制 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 件、技术装备、资金等保障能力;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 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科研 信用记录良好; 

(四)企业申报项目的,除申报研发能级提升专项计划项目 外,申报其他项目需满足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同期主营业务收 入的比重一般应达到 2%以上,其中:销售收入在 5 亿元以上的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一般应达到 1%以上。 配套自筹经费总额与财政经费总额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3:1。

(五)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技基金项目申请人一般应具有 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硕士以上学位,或者有 1 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技人 员推荐。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参与人员不超过 5 人,项目组成员与 申请者不是同一单位的,其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 究单位一般不超过 2 个。青年科技基金项目申请人年龄不超过 35 周岁,且不再列出参与人员。 

(六)科技特派员项目申请人应为聘期内科技特派员。 

(七)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市级科技计划 项目申请: 

(一)同一项目多头申报、重复申报的; 

(二)项目负责人在研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 超过 2 项的; 

(三)项目主要承担人(项目组成员前 2 名)5 年内在申报 和承担国家、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申报单位近一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 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合作研发或联合申报的项目,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未 作明确约定的。

 第二十四条 申报项目应当提供以下必要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纸质版); 

(二)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 复印件; 

(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规定的其他附件。 

第二十五条 项目按申请单位的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推荐。 县(区)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所在县(区)科技局初审和推荐; 市直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其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和推荐;中央、省属 在武单位申报的项目由本单位初审和推荐。推荐单位对项目材料 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审核,按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形 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或咨询论证。

第二十七条 根据需要可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和论证。 

第二十八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主要采取会议评审和 网络评审等方式,评审应综合考虑负责人和团队实际能力以及项 目要求。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类型、技术领域、学科特点等从科管系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评审专家对项目评审结果 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 

第三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创新规划和产业技术需求, 结合现场考察、专家评审或咨询论证意见,经会议研究审定后确 定拟立项项目,按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对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经调查不属实的项目,下达项目立项文 件。

第三十一条 立项文件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 15 日内 通过科管系统提交任务书,推荐单位在 7 日内完成任务书审核并 提交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应在任务书提交后 30 日内完成任务 书审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审定后 15 日内与项目推荐单 位、市科技局三方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任务书及相关材料的,视为主动放弃该项 目。

第三十二条 项目任务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研究内容、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安排以及实施 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研究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应细化、量 化、可考核。任务书所列各项内容原则上应与项目申请书一致, 不得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不得降低申 报指标。 

(二)项目实施起始时间按立项文件下达之日起算,项目实 — 15 — 施期不少于 2 年。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得调 整,确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书面提出变更申请,经推荐 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项目实施期间,在研究方向不变、 不降低任务指标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可以自主 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变更,有 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项目负责人不再是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的,由项目 组成员协商后指定负责人,经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依次审核 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二)项目组成员因离职等原因退出的,以及因项目组成员 离职确需补充人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 推荐单位依次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因项目组成员离职需补充 人员的,不得突破原项目组人员总数。 

第三十五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和科技报告 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通过科管系统填报年 度报告。 

第六章 项目验收(结题)

第三十六条 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均应进行验收(结题)。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实施期结束 后 3 个月内通过科管系统提交验收(结题)材料。项目验收(结 题)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项目服务专业机构进行,应在项目实 施期结束后 6 个月内完成,不得无故逾期。验收(结题)结论分 为“通过验收(结题)”或“不通过验收(结题)”。

第三十七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应提供以下材 料: 

(一)科技报告; 

(二)项目验收(结题)申请书; 

(三)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及技术报告; 

(四)项目经费决算等财务报告; 

(五)财政资金超过 20 万元(含 20 万元)的项目需提供会 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科技成果、专利等证明材料;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 未通过验收(结题)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承 担单位经整改完善后,可在 6 个月内再次提出验收(结题)申请。 如再次未通过验收(结题),项目负责人 3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 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九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实施期满 3 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经市科技局批准后延期。原则上,项目延期只能 申请 1 次,且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1 年。 

第四十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除提前完成任务且取得发明 专利、植物新品种或被 SCI、EI、《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 刊》(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 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收录的论文外,一般不得提前验收(结 题)。提前验收(结题)不得早于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结束前 3 个月。 

第四十一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 通过验收(结题),应终止项目: 

(一)提供虚假的立项和验收(结题)文件资料、数据等; 

(二)擅自修改项目考核指标内容的; 

(三)超过项目任务书实施期限 6 个月,未进行验收(结题), 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的; 

(四)经整改再次验收(结题)不通过的; 

(五)遇有其它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实施或正常执行的。 

第四十二条 对终止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应当就已开展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项目推荐单位 提交书面报告,由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应 及时组织专家、项目推荐单位开展调查,按规定提出对项目资金、 研发人员、承担单位、负责人的处理意见。项目终止执行后,结 余经费应按程序退回,并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 批评,计入其科研诚信记录,项目负责人 3 年内不得申报省市级 科技计划项目、参与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论证及结题验收 (结题)等工作,属于专家库成员的移出专家库。

第四十三条 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完成的专著、论文、 软件、数据等研究成果均应署项目名称或编号(英文标注为 This research was supported by Wuwei XXX under Grant No.XXX”)。 未按规定标注的研究成果,在项目结题验收(结题)时不认定为 本项目的研究成果。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成果,按照有关规 定办理成果登记并加快转化应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按 照有关规定做好科技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全过程进 行监督和综合绩效评估,按规定进行随机抽查。 

第四十五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 严格遵守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对违规失信项目,市科技局严格按 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充分发挥专家和企业家在项目组织管理过程 中的咨询作用,提高项目组织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社会参与 度。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七条 项目管理过程(项目评审论证、结题验收等环 节)所需专家的使用和遴选按科技专家库管理规定执行,一般由 5 名及以上单数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财政资金在 10 万元及以上 项目须有 1 名财会领域专家。实行咨询专家回避制度,项目承担 单位、参与单位及合作单位的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评审和 验收(结题)公正性的利益相关人员,不能作为评审论证和验收 (结题)专家。

第四十八条 建立咨询专家信用管理制度,对咨询专家在项 目评审、论证和结题(验收)中的咨询情况进行记录。咨询论证 专家应遵守科技评审评价专家行为规范。 

第四十九条 建立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组织和实 施过程中的有关机构、主要承担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咨询专家等进 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五十条 实行项目绩效评估评价制度。市科技局会同各行 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评估评价。项目绩效评估评价 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根据评估评价结果优化项目 管理,将监督、绩效评估评价和科研诚信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立项、 资金安排、项目管理和专家遴选等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项目的资金使用按照省市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确保经费使用规范、高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武威市市级科 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科发〔2022〕29 号)、《武 威市市级科技计划自筹经费项目管理办法》(武科发〔2023〕11 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武威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武威市科学技术局 2024 年 11 月 1 日印发


【打印正文】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