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查处细则(试行)
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查处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进一步发展和繁荣学院教学和科学研究事业,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治理的指导意见》(教科信〔2024〕2号)《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教科信〔2024〕3号)等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在职教职员工以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并自觉遵守以下学术规范:
(一)学术研究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的署名和责任认定。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的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客观公正地评价研究成果。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全面掌握国内外资料、数据基础上,进行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四)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五)对国家或省、市相关部门立项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等公开公布。
(六)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 教育与预防
第四条 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在职人员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 开展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
第六条 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预防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条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发布。
第八条 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四章 认 定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占有他人论文、著作、科研报告、专利、设计图纸等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中抄袭、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剽窃、篡改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试验数据、调查结果;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知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等行为。
(二)伪造或者篡改实验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做出虚假的陈述,捏造、拼凑,故意篡改试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注释,故意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等行为。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职级晋升、岗位聘任、资历评定及申报科研项目等过程中,在填写有关个人简历信息及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个人受教育经历、专门的学术研究经历,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它学术经历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对承担的科研项目敷衍塞责,无故改变内容或拖延完成时间,课题组成员未经课题组同意,擅自发表文章或发布信息,泄漏课题组研究内容。
(五)故意一稿多投并重复发表,重复或变相重复立项,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行为。将同一研究项目在同一层面重复立项,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
(六)未如实反映科研成果。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请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档次,在出版成果时不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编、编译等行为。
(七)不当或盗用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署名或擅自改动署名顺序,或将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学术成果的署名人之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其署名的行为。
(八)在对外宣传、交往、申报项目等活动中虚报或夸大科研成果,隐匿其他研究人员、协作单位,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拼凑专利、奖励等各种证书,重复申报同类奖项,随意提高自己成果的研究水平及学术档次。
(九)在对外交往和宣传中,贬低或诋毁他人及其科研成果;搬弄是非,在申报洽谈项目及其它科研活动中引起校内争端。
(十)由他人代写学术论文,在公开刊物上一稿多投或简单修改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十一)未经他人许可,在科研项目申报或论文发表时使用他人署名。
(十二)在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外出兼职及成绩单证明材料中,以各种形式侵害学院的知识产权及合法权益。
(十三)在科学研究活动中没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有关秘密。
(十四)科学研究活动中没有遵守学术论著引文标准。
(十五)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牵头,人事处、纪委监办纪检监察室、教务处、科研处协同配合,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第十二条 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核审,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二)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三)成立调查组,在10个法定工作日内,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开展独立调查取证。
(四)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五)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在给出调查结论后的10个法定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公布调查结论。
(六)当事人如对调查结论存在异议,可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诉。学院学术委员会对持有异议的材料,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如不存在异议,维持原调查意见;如存在异议,学院学术委员会将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调查。
(七)最终调查结论将在学院网站和公告栏上分别公示1个月。投诉材料和调查结论保存3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明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院学术委员会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院学术委员会可认定举报属实。
第十五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六章 处 理
第十六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一)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员工,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警告,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情节严重的,可解除职称和职务聘任。
(二)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兼聘人员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歉、撤销奖励、取消兼聘等处理。
(三)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要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触犯国家法律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七章 复核与监督
第十八条 举报人或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收到异议或复核申请后,应当交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对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处理工作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同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情况,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