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科研管理工作,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人才的培养,鼓励技术人员创新,实现科研成果产业化,提高学院综合竞争能力,争创一流高职学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科研工作要针对高职学院的特点,瞄准高职教育发展趋势搞科研;瞄准学院教育教学改革搞科研;瞄准地方经济和社会需求搞科研。研究高职教育教学规律,研究农业生产一线急待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三条 科研管理工作要创造优良的管理环境和机制,有利于学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人才的培养和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
第四条 科研管理工作在做好宏观管理的前提下,应加强服务工作,不断改革和创新科研管理运行机制。
第二章 科研计划管理
第五条 科研项目类别
1.凡列入国家科技部、教育部、农业部的攻关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等统称为“国家级项目”。
2.凡列入省计划发展委员会、科学技术厅的攻关、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及省自然科学基金和中青年科技基金科技计划的项目,统称为“省级项目”。
3.凡列入省各厅(局)和各市(州)科技局科技计划的项目,统称为“厅级项目”。
4.由学院拨款和其它渠道筹集资金而立的“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统称为“院列项目”。
5.由院外单位牵头承担,我院作为主要参加单位和主要参加人员的项目,统称为“协作项目”。
6.企业或个人资助以及其它来源的项目统称为“横向联合项目”。
第六条 科技项目的管理
凡下达到我院执行的“国家级项目”、“省级项目”、“厅级项目”、“协作项目”和“院列项目”均由科研处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第七条 科研项目的申报
1.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科研项目。由主持人或项目组写出项目申请报告,经所在系(部)审核签章后报科研开发处。
2.科研开发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科技发展计划对所报项目进行筛选,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或邀请有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报院长审签后,分别报送各有关部门审批。
3.院列项目的申报程序:主持人或项目组写出项目申请报告,经所在系(部)审核签章后报科研开发处,科研开发处邀请有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批,确定院列项目。
第八条 科研计划的编制
1.凡已立项的各类项目,由主持人到科研开发处办理签订合同手续。
2.列入科研计划的各类项目,每年年初必须填报年度项目执行计划表,年底填报项目执行情况进展报告。
3.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按计划完成任务的项目,必须在执行期限内最后一年的年初提交书面延期申请报告,经科研开发处审核后报主管部门核准方可继续列入学院科研计划。
4.到期项目编制年度到期鉴定、结题计划。凡到期项目必须在当年12月30日前填报到期鉴定、结题项目计划表。
5.科研计划经学院批准下达后不得擅自改变。如研究内容、计划进度、参加人等需变动时,应由项目主持人提交书面变更申请,所在系(部)审核后报科研开发处,经与上级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后方可修改。
第九条 科研项目的进度检查
1.科研项目批准执行后,实行主持人负责制,按年度计划实施。各系(部)要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实验条件,保证项目实施所需的时间等。为了便于及时了解各类项目的进展情况,科研开发处实行动态管理,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工作,由项目主持人提交书面进展报告(包括发表论文、实验报告等)。
2.科研开发处要经常深入各部门了解各类科研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积极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3.由于客观原因,使科学研究和推广工作无法进行的项目,主持人必须及时书面提出终止申请,提请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或调整,停止经费的使用,防止不必要的开支。对于主观上造成项目拖延和不能完成的项目,按合同条款追究主持人的责任,结余经费收回。
4.项目执行到期后,既不申请鉴定、结题,又不申请延期的,科研开发处要及时清理,应予撤销,按合同条款追究主持人的责任,结余经费收回,用于“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的滚动发展。
5.凡没有按计划完成的项目,主持或主要参加人员,如无正当理由,三年内科研开发处不在受理新项目的申请。
6.执行项目延期的申请一般以一年为限。
7.项目主持人因工作调离,必须提交项目执行委托书,经所在系(部)审核,委托由第二主持人或主要参加人员主持,继续执行,报科研开发处备案。
第三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条 科研经费严格按照《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章 科研成果管理
第十一条 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的鉴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科研成果的鉴定或评审:
1.完成项目任务,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2.学术或技术资料齐全。凡属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鉴定成果,必须提供权威性文献情报部门的新颖性检索报告。《科研成果鉴定申请表》同提供鉴定的技术文件于成果鉴定前两个月报科研开发处,经审查合格后向主管部门申请鉴定。
第十三条 各类成果鉴定(验收)、评审需准备的材料。
1.应用性技术性研究成果: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研究总结报告、实验报告、论文、经济效益(执行农业部规定的计算办法)和社会效益分析,当地试验或推广部门的证明材料(标准格式)等。
2.软科学成果: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总结报告、专题论证报告、调研报告以及有关背景材料、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材料等。
3.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总结报告、学术论文、在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具有书面肯定评价意见)发表情况的说明,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论文发表后引用情况报告等。
第十四条 鉴定会费用的支出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同意的项目鉴定费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第十五条 在报送“科研成果鉴定申请表”的同时,提交无争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人员排序表,否则,不予受理鉴定申请。争议没有解决的不予进行成果登记和申请奖励。为了保证科研成果主要完成人的合法权益,科研开发处应加强监督与管理,对于未参加项目实质性工作,利用不正当手段挂名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学术交流是高等院校科研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培养高水平人才必不可少的条件。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各种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并积极支持各系(部)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报告会,特别支持和鼓励青年教师中的学术骨干参加各类学术报告会议,以使他们开阔眼界,提高学术水平。
第五章 科研成果登记及奖励
第十七条 申报上级部门的科技进步奖的项目,由科研开发处组织,院学术委员会推荐,学院审核签章后上报。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不分等级,每两年(逢单年12月份)评选一次,凡在此期限内通过技术鉴定、评审项目等都可申报院级科研成果奖。
第十九条 院级科研成果奖由科研开发处组织评选。申报奖励的项目经科研开发处审查后,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然后报院学术委员会评审推荐受奖项目,经院务会议审批,由学院颁发“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奖状和奖金。
第二十条 学院每两年进行一次院级科技工作先进集体、科技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各系(部)根据学院评选要求推荐本系(部)科技工作先进集体、科技工作先进个人。经院学术委员会审查,报院务会议审批,授予称号、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服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