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年度学院科研基金数额由院务会议审批确定。学院的科研经费由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科研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项目下达部门的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违犯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试验租地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实验室改装费;协作费及临时工工资。
4.研究工作所需的水、电、气等费用的补贴。
5.总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允许在项目经费中报销通讯、交通等费用,但不得超过经费的5%.
6.科研管理费
国家级项目、省级项目、厅级项目、协作项目科研管理费按项目总经费的5%提取;横向联合项目的科研管理费按5%提取。提取的管理费由科研开发处使用,主要用于科研开发处的会议费、人员培训费、宣传费、《科技简报》与《成果汇编》等出版费等。
7.科研工作量津贴
科研工作量津贴按“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量及津贴管理办法”计算。科研工作量津贴按贡献大小分配,主要用于改善科研项目组工作条件和生活以及支付不可预见的开支和劳务费、招待费等。每个工作量津贴按学院规定的标准发放。科研工作量津贴由科研开发处按年度到位经费计发(计算办法见附件)。科研工作量津贴的计发从项目经费到位的次年3月份进行,不得超前、超比例提取。津贴分配的方案由项目主持人提出,报科研开发处审核后下发。科研工作量津贴发放后,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不再报销劳务费、招待费等费用。
8.“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由学院专项经费列支,其资助的项目不提取管理费,但可计算科研工作量和计发科研工作量津贴。
9.科研产品回收的经费入科研项目经费,首先冲销产品试制成本,剩余部分提取不低于30%用于奖励产品主要研制人员。
第四条 科技项目经费到位后,科研开发处填发《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科学研究经费支付单》,由项目主持人负责管理使用。
1.用科技项目经费购置设备或固定资产,必须是合同中有计划的。合同中未列计划的必须书面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才能购买。
2.项目组成员因参加学术会议和开展研究工作,需预先支付经费的,经所在单位同意,项目主持人签字,科研开发处审核后方可办理借款。
3.项目组成员因工作调离我院的,必须先办理科研经费借支清理和固定资产移交等手续。
4.由我院主持,多个单位协作,经费由我院转拨的部分不计提管理费,不计发工作量津贴。
第五条 项目研究任务全部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做出经费决算表和鉴定、结题费预算表,以及固定资产处理意见表,原始档案移交学院档案室(档案室出具移交证明)后方可进行鉴定(验收)或结题。项目鉴定、结题后1个月内应结清全部手续。结余经费计入学院下年度科研基金。
第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服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